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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:原文由 笔架山下 发表于 2012-5-9 7:38:48 :哪位老总会把才子放手嘛!
引用:原文由 寒风清贫 发表于 2012-5-9 10:08:09 :2008版劳动合同法规定,辞工书交给人事部一个月,不管签与不签,公司必须与其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支付其薪酬 。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辞职,可以提前30天书面申请,是底线,不是上线。 就是说,书面申请后最长30天,劳动合同关系即告终止,不管用人单位“批不批”,实际上,根本不用用人单位批准, 大家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,不是上下级关系。 但,劳动者提出申请后,如果用人单位在期满前答应具体的走人时间(不满30天),答应之日,劳动合同关系就告提前终止。用人单位以不满30天扣工资是违法的,侵权的,如果不纠正,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。
引用:原文由 天一背景(咸丰) 发表于 2012-5-9 15:57:14 :才子啊!
引用:原文由 稻花留香 发表于 2012-5-9 20:13:35 :最喜欢第一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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