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题: 见死不救该不该立法!

  • 灯火澜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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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回复:7
  • 发表于:2011/10/20 11:48:24
  • 来自:湖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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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悦悦被两辆车碾过而18路人见死不救的事,引起人们的道德反思。从18日开始,广东省政法委、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“谴责见死不救行为,倡导见义勇为精神”大讨论,引出了一个要不要立法惩罚见死不救的问题。  
  小悦悦的不幸遭遇,照出了无数“路人”的冷漠,它刺痛了人们的良知,于是道德反思兴起。但现代社会的特点是瞬息万变,昨日人们还义愤填膺,今天已经且歌且舞。新的日子,新的议程。所谓道德反思,可能最后转化成某种法律或条文,来保护见义勇为、处罚见死不救。
  道德以价值为内核,又有着自己的社会支撑体系,法治就是这种支撑体系的一部分。广东有意对见死不救诉诸法律,其一个主要理由是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立法,将见死不救入罪。法律禁止见死不救,不论其司法实务上的可行性,立法本身就是对见死不救的道义压力、对见义勇为的道义倡导。研究立法的可能性,并无不妥。
  但立法的可操作性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,特别是针对见死不救的立法,作为小悦悦事件引发的道德反思的结果之一,如果对我们的道德现状没有实质助益,那必然意味着失败。反思一阵,什么都没有改变,那将是十分可悲的。既然立法是我们的主要选项,我们必须对立法的社会效果作出基本的评估。
  目前我们不知道见死不救入罪在国外有什么效果,但可以肯定的是,西方国家法治完备、司法效率相对较高,相比之下,中国则还存在“有法不依”的问题。要指控那些见死不救者,就要有足够的证据,这不是手到擒来的事。西方法治完备,增加一个见死不救罪,算是“法有余力”、更上一层楼。现在很多大奸大恶我们司法还不遑拿问,消耗资源去追究见死不救者,实乃司法资源错配。能否将见死不救者坐实,也要打上大问号。
  立法禁止见死不救,算是增加了一种道义导向,但见死救不救,还是取决于人们的道德认知和行动,这又回到了道德原点。
    道德是社会共同体对成员的“绝对命令”,反过来则是社会的粘合剂。现在中国社会急剧现代化,结果是个体的原子化,社会共同体被撕裂,等于是挖了道德的墙脚。道德是社会自治的手段,而我们的现代化是政府主导的,漠视甚至挤压社会自治。要重建道德,必须培育公民社会,通过各种形式把原子化的个体重新粘合起来。允许共同体自治,让人们在共同体中培养善意,这是重建道德的一个前提。
  道德具有双面性,正面是利他,反面是利己。不承认私人领域和私权,不允许利己,就否定了人作为道德主体的存在,也就谈不上利他。利己要有限度, 而由法律赋予的私权,必须得到保障。见死不救暴露了人心的冷漠,但人心为什么冷漠?如果人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,人心就会变得冷漠。这就是说,个体需要社会的善意,首先是国家要表现出善意,这是现代道德的一个源泉。
  
该问题处于未解决状态,马上帮楼主解答!我要回答
  
  • 灯火澜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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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11/10/20 11:50:04
  • 来自:湖北
  1. 沙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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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各位友友点评点评
  
  • 爱上爱XF
  • 发表于:2011/10/20 16:49:48
  • 来自:广东
  1. 板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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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很难用法律来衡量,即使立法,也很难取证,很难判定及实施。
道德准则不应该用法律来强制执行,而是国家到政府起带头模范作用,多放此类的公益广告而不是成天把钞票放在首位,考核县市的业绩及个人政绩不能用鸡的屁,而是注重精神文明的建设及在老百姓生活中的具体实施和推广,让百姓的道德能放心的自由流露。
另外,对于有道德的爱心人士赋予爱心时要给予相应的保护,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、事不关己的心态就是当事者得不到保障的具体体现,彭宇案虽然只是一个点,但带来的面却让上亿人对道德的概念重新定义,自我保护意识与道德伦理激烈搏击,最终让私心打败道德。
我不得不说,这是某些职能部门的严重失误!
  
  • 爱上爱XF
  • 发表于:2011/10/20 16:53:36
  • 来自:广东
  1. 3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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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用法律来衡量道德准则,那道德就应该重新定义了。
就好比爱心捐款,如果是强制性的,那就不是献爱心而是被剥削了!
  
  • 寒风清贫
  • 发表于:2011/10/20 18:56:38
  • 来自:广东
  1. 4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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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社会连最基本的道德都要用立法来约束,可以看出这个社会到了什么地步了。要立法是不是也要考虑一下医院没钱就不救人的问题呢
  • 灯火澜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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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11/10/20 19:02:11
  • 来自:湖北
  1. 5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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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院本来就应该先救人,救死扶伤就是医院的天职!但现在的医院,是看那个院长有本事搞到更多的钱,为自己谋求更大的“社会”福利,真的是杯具!
人生最大的悲哀,莫过于被挚友欺骗再欺骗!
  • 山茶树
  • 发表于:2011/10/20 19:54:07
  • 来自:湖北
  1. 6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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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是个社会公德问题,立法好像又小题大作了,见死不救确实可耻。
  • 灯火澜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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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11/10/20 20:00:50
  • 来自:湖北
  1. 7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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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事件发生在自己的身上或亲人朋友,一定会相当的愤慨。社会公德的倡导,首先应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,其次才是个人的良知。政府部门应负起这个社会责任。
人生最大的悲哀,莫过于被挚友欺骗再欺骗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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